作者:钟贵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5-07-11 21:45 浏览量:1201
民事起诉状
原告:李某某
被告:张某某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长子张某一由被告抚养,次子张某二由原告抚养;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初因读书认识,然后外出打工又相遇,且同居在一起。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。2011年3月24日生育一个男孩,取名叫张某一,2012年6月8日,又生育一个男孩,取名叫张某二。两个小孩现都由被告方抚养。生育前,原告与被告的感情一般,性格不合。2013年7月,原告外出广州打工,被告在江华打工。 2014年4月,原告回到江华,想回到被告身边,被告却对原告说:“我和你不是夫妻,你不要到我家里来”。然后原被告双方感情恶化,双方家庭与家庭之间矛盾升级,围绕小孩的抚养权争执不下。2014年、2015年春节期间,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来往。
综上所述,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起分居至今,且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关系,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:1、非婚生长子张某一由被告抚养,次子张某二由原告抚养;原被告双方各自单独负责自己抚养的被扶养人的抚养费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此致
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李某某
2015年3月7日
庭审辩论:
庭审过程中,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据对我原告方非常不利,这份证据是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,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,处原被告双方签字外,还有在场人签字。当时我反映灵敏,随机应变,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合同的特点上辩驳,通过激烈的辩论,庭后被法官所采纳,否定了那份协议的效力,成功挣回了“失去”的孩子抚养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