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赌博罪辩护词

作者:钟贵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5-07-18 15:52 浏览量:1965

赌博罪辩护词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,指派钟贵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。依法为张XX进行辩护。通过今天的庭审和庭前的查阅案卷,对该案案情有了充分、全面的了解。根据本案事实证据、本辩护人将对张XX做罪轻辩护。

一、关于证据方面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

1、通过庭审中被告人何X、蒋XX的供述,检察院提交的义XX2012.8.19)、杨X2012.6.26)、罗XX2012.8.8)、黎XX2012.8.9)、兰XX2015.3.3)、唐XX2015.4.14)的证言笔录以及张XX本人的庭审供述。可以证实张XX是该赌场的一个小股东,(只是大股东所占股份中的小股份,即股中股)。这一证据事实可以认定。

2、通过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,和兰XX2013.1.192015.3.1)、唐XX2015.4.14)、罗XX2012.8.8)、义XX的证言笔录证实,张XX在羊头山赌场做过活利,通过组织者唐XX2015.4.14)的证言笔录和张XX2015.4.13/14)供述证实,张XX只做了半天的活利,且庭审中张XX本人再一次承认了。这一证据事实可以认定。但是对于义天后(2012.8.19)的证言“在羊头山赌场,张XX做了三天活利”、欧XX2012.8.14)的证言“在欧XX家赌博时,做了两天的活利。”只是义天后和欧XX的单方言词,没有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,也没得到张XX本人的承认,属于孤证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二、关于事实方面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
1、从公诉人提交的证言可以证实,张XX参与了该案的赌场赌博活动。入了该赌场的一个股份,但该股份不是原始股,不是大股东,只是其中一个股东(唐XX)股份中的一个小股份而已。本人通过庭审和查阅案卷,了解案情的基础上,对小股份的理解是这样的:这个小股东不是每天都可以分红的。只是当天去了赌场参与赌博,才有权分红当天的赌利,没有去的那天是没有权利分红的。张XX去了半天,只分得了100元。张XX参与做活利的那天,由于没有达到唐XX的要求,就不要他做了。从那天以后,可以说张XX就不是赌场的股东了。换一句话说,张XX只当了一天的小股东。且张XX的行为只能算得上是帮助行为、辅助行为,只能算得上共同犯罪的帮助犯。

2、从何X、兰XX、蒋XX的证言中可以看出,在白芒营竹园山莊的赌场策划讨论会中,张XX没有参与。说明张XX不是策划者。从公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张XX不是组织者、领导者,所以说张XX不是主犯,最多能算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。

3、从唐XX、唐X两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,2012731日,针对唐X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张XX无关。

三、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方面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
虽然张XX在该案中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3条,构成涉嫌赌博罪。但是他只入了一个小股份,只参与了半天的赌博。只当了半天的股东,只分得了100元的赌利,该行为比较轻微。辩护人就此建议合议庭从轻或减轻处罚。理由如下:

1、张XX不是该案赌场的策划者、组织者、领导者,是一个帮助者、辅助者,是一位典型的帮助犯。他不是主犯,最多算个从犯,且情节轻微。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2、张XX是个偶犯、初犯、无犯罪前科,也无违法前科。且现在已认罪,有很深的悔罪表现,减轻处罚对社会无危害性。

3、张XX年事已高,接近花甲,长年患病,且家中有一位年近八十的家母需要赡养。减轻处罚,有利于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和谐。

4、张XX长年患病在身,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且无固定收入,家庭开支较大。建议会议庭并处罚金时,依据被告人的现实情况酌情考虑罚金数额。

5、根据(2013华法刑初字第180号)判决书显示,该赌博案的主犯唐XX、兰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虽然我国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没有比照主犯的规定,但是建议合议庭量刑时,能酌情参照该赌博案主犯的判决结果,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综上所述,被告人张XX构成赌博罪,但其情节轻微,对社会危害不大,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,能够积极悔改,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。以上辩护意见,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。

辩护人: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

20155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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